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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名命名和更名的申报与审批

  第十一条 市、县(区)乡、镇、街道等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与更名,按行政区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。
   第十二条 涉及领海界线的岛礁名称,涉及外省的海(海区)等自然实体名称的命名与更名,由县(区)人民政府提出,逐级上报国务院审批。
   其他岛屿、礁石、海区、水道等海域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命名与更名,以人名作地名的命名与更名,由县(区)人民政府提出,逐级上报省政府或省级地名主管部门审批。
   上述地名与更名项目的具体事宜,由市、县(区)地名管理机构承办。
   第十三条 各级风景名胜区、旅游度假区、各类经济开发区、自然保护区、文物古迹、机场、大型港口、码头、公路、公路、桥梁、航线、锚地、海塘、水库等专业部门名称,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,由相应主管部门提出意见,征求当地地名管理机构意见后,逐级上报审批。
   第十四条 下列地名由市人民政府审批:
   (一)定海、普陀两区街道的命名与更名,由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,经市地名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,报市政府审批。
   (二)定海城区(包括临城城区)和普陀山镇内重要城市干道,大型公园、大型广场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命名与更名,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,经市地名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,报市政府审批。
   (三)省级以上风景区中景区和重要景点名称的更名,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,经市地名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,报市政府审批。
   第十五条 下列地名由市级地名管理机构审批:
   (一)定海城区(包括临城城区)内、普陀山镇及定海城区外的市级以上开发区(工业区)内的一般街路、巷弄、住宅区、小型公园、小型广场、大型楼宇建筑和城市内的隧道、桥梁名称的命名与更名,由建设单位申请,征求规划管理部门意见后,由市级地名管理机构审批。
   (二)本条第一项范围之外,涉及两个区的街路、巷弄、公园、广场、城市桥梁、隧道等地名的命名与更名,由建设单位申请,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后,市级地名管理机构审批。
   第十六条 下列地名的命名与更名由县(区)人民政府审批,报市地名管理机构备案:
   (一)普陀城区和其他县城的重要城市干道、大型公园、广场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命名与更名,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,经县、区地名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,报县(区)政府审批。
   (二)社区、居民区、村等地名的命名与更名,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,经县 (区)地名管理机构审核后,报县(区)政府审批。
   第十七条 下列地名由县(区)地名管理机构审批,报市地名管理机构备案:
   (一)自然村、自然镇等聚落地名的命名与更名,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,报县(区)地名管理机构审批。
   (二)普陀城区及各县城内的一般街路、巷弄、住宅区、公园、广场和楼宇等地名的命名与更名,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,由县(区)地名管理机构审批。
   一般乡镇的街路、巷弄、住宅区、公园、广场和楼宇等地名的命名与更名,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,由县(区)地名管理机构审批。
   第十八条 金塘、六横、衢山三个镇范围内,由县(区)人民政府和县(区)地名管理机构、专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地名命名与更名事项,经征求县(区)主管部分意见后,由当地镇人民政府审批,报县(区)地名管理机构备案。
   第十九条 街路、巷弄、住宅区、公园、广场等地名的命名与更名申请,一般应在确定选址之后,制定规划的同时,由建设单位持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草案按本办法第十三、十四、十五、十六、十七、十八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,向主管部门提出命名与更名申请。工业开发区等经济区域的街路地名命名,可以待基本形成规模后,再提出申请。
   由地名管理机构和专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地名,应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。由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,地名管理机构和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核、上报工作,各级政府应当在收到请示当日起30天内做出审批决定。
   新区成片地名命名和重要城市干道名称命名等重大命名事项,可以由地名管理机构会同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编制命名方案,直接报政府审批。
   申报单位难以确定或建设单位逾期未报命名、更名方案的,可以由地名管理机构直接编制命名方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