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许可(办理)依据 |
国务院《地名管理条例》国发(1986)11号第6条《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》省政府令(1994)第56号 |
| 申报材料 |
1、(2)选址意见书;
2、(1)重点地名命名、更名申报表一式四份;
3、(3)规划方案(A3幅面总平面图)一式四份. |
| 办事责任 |
(A) 申报材料由窗口审查员接收并对其进行初审后,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受理通知书,作出办事承诺时限,报局相关处室及分管领导审核许可后,报市政府审批,由办证中心民政窗口通知申报人领取批准后的《地名命名、更名申报表》,并告知申请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《地名管理条例》、《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》。
(B) 对填写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全的,初审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,将材料当场补正或在5日内补全。
(C) 对不同意的,告知不同意的决定及原因,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。
(D) 舟山市民政局履行监督。 |
| 电子邮箱 |
yuguowei11188@sohu.com.yujie11118@hotmail.com |